廉洁纪语
【2026】第五期
中共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纪委 2026年6月1日
【2026】第五期
中共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纪委 2026年6月1日
政策法规
会议精神
4月10日,全面深化清廉云南建设暨全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警示教育大会在昆明召开,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化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决策部署,把清廉云南建设与开展学习教育结合起来,推动广大党员干部以正确政绩观立身立业、担当实干,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省委书记王宁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副书记、省长王予波,省委副书记、昆明市委书记刘洪建,省政协主席刘晓凯出席。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代理主任黄祎主持。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中央第四指导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同志到会指导。
会上,全体参会人员观看了警示教育专题片《家庭家教家风警示录》。大家从身边人身边事中深刻汲取教训,深刻认识到,家庭是拒腐防变的重要防线,必须摆正“小家”与“大家”的位置,决不能公私颠倒、是非不分;家教是清廉教育的重要一环,必须牢记“严是爱、宽是害”的道理,对亲属子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家风是廉洁文化的重要内容,必须培育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的良好家风。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坚持党性原则、做到公私分明,以和睦的家庭、良好的家教、端正的家风助推清廉云南建设。
王宁出席会议并讲话。
王宁指出,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以来,省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将清廉云南建设作为我省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载体,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一严到底,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管党治党越来越严,政治生态越来越好,发展环境越来越优,干事氛围越来越浓,形成了发展、反腐、惠民互促共进的“云南现象”,以实干实绩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王宁强调,要结合学习教育,全面深化清廉云南建设,以反面典型为镜鉴,以正面典型为榜样,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践行正确政绩观,守好廉洁自律关,正确干事、干净干事。要时刻牢记立党为公,把公心挺在前面,摒弃私心杂念,真心实意为党和人民履职尽责、干事创业。要时刻牢记为民造福,站稳群众立场,为群众办更多好事实事,让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要时刻牢记科学决策,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落实好“三重一大”等制度,使决策更加符合实际、符合规律、符合民意。要时刻牢记真抓实干,出实招、干实事、求实效,当好“施工队长”,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王宁强调,要加强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做实监督谈话,督促其廉洁奉公、廉洁用权、廉洁治家。要一体推进正风肃纪反腐,深化整治违规吃喝、政治骗子等问题和重点领域腐败,抓好农村集体“三资”专项工作。要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织密制度笼子,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议事决策规则。要扎实开展作风革命效能革命提升行动,推动“10个提升”落到实处,着力解决不担当、不用心、不认真问题。要推动清廉云南建设责任落实,抓实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任务,抓一件成一件,持续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为开创全省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
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席。省级各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纪委,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以视频形式开到县级,共约1.8万人参会。
来源:云南发布 2026年4月10日 22:20:28
网址:https://www.ynjjjc.gov.cn/html/2026/slhjxzqzjg-yw_0410/146287.html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一级巡视员王云昌违规吃喝,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王云昌在担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期间及退休后,长期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在公司食堂安排的宴请并饮用高档酒水;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金和高档烟酒。王云昌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6年1月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一级调研员苟彪违规吃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健身活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苟彪在担任西双版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等职务期间,长期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在私人家中及公司等场所安排的宴请,并为相关人员在推进业务上提供帮助;多次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高消费健身活动;收受私营企业主所送礼金和手表。苟彪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12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红河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张兵违规开展公务接待、提供酒水,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张兵在担任红河州民族师范学校校长、红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经其授意,州民族师范学校长期开展无公函接待,并公款购买白酒用于公务接待;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金和高档烟酒、普洱茶等礼品;多次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张兵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12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樊志新违规收受礼金,违规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问题。樊志新多次在重要传统节日前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金;将个人购买家电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樊志新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10月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楚雄州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四级调研员肖亮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收送礼品,违规操办婚宴问题。肖亮在担任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四级调研员期间,多次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并饮酒,接受对方请托;多次收受下属和私营企业主所送购物卡和高档烟酒、土特产等礼品,多次安排下属使用公款购买土特产、香烟用于接待送礼,部分香烟被其用于个人消费;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其女儿婚宴并收取礼金。肖亮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7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普洱市澜沧县文化和旅游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冬艳违规收受礼品,借外出考察之机公款旅游问题。李冬艳在担任澜沧县东回镇镇长期间,收受下属和私营企业主所送箱包、化妆品等礼品;带队到省内其他州市考察工作期间,带领部分考察组成员前往景区游玩,组织到高消费娱乐场所娱乐消费,产生费用使用公款支付。李冬艳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5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昭通市鲁甸县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聂永宪违规收受礼品,违规吃喝问题。聂永宪在担任鲁甸县烟草产业办公室主任、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多次在重要传统节日前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高档烟酒、土特产等礼品;多次带领下属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在公司内部食堂等场所安排的宴请并饮酒。聂永宪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9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以上典型问题,有的吃喝玩乐之心未改,有的违规收礼之欲未除,还有的堂而皇之将商人老板当作自己的“钱夹子”。严肃查处和通报这些问题就是要释放将“四风”问题一抓到底的强烈信号。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充分认识不正之风和腐败互为表里、同根同源,充分认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既是“紧箍咒”、更是“护身符”,切实做到防微杜渐,在遵规守纪中担当尽责、干事创业。
当前,全党正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全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履行好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一岗双责”,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抓班子、带队伍、正风气,认真解决好政绩观偏差问题,推进作风效能大提升,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深化由风查腐;对公款旅游和以考察调研、学习培训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建设装修配置办公用房等问题严肃查处,让习惯过紧日子成为常态;对违反正确政绩观行为抓典型抓现行抓通报,推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以强有力的监督推进转作风提效能,保障云南奋进“十五五”,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开创发展新局面。
来源:清风红河 2026年4月30日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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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警言
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礼记·大学》
释义:要治理好国家,一定要先整顿好家庭;要整顿好家庭,必须先进行自身的修养;要进行自我修养,必须先端正自己的思想;要端正自己的思想,必须先使自己具有诚意。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2016年11月2日 19:55
网址:https://www.gov.cn/zhengce/201611/content_6965205.htm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2016年11月2日 19:55
网址:https://www.gov.cn/zhengce/201611/content_6965205.htm
会议精神
全面深化清廉云南建设暨全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警示教育大会在昆召开
4月10日,全面深化清廉云南建设暨全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警示教育大会在昆明召开,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化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决策部署,把清廉云南建设与开展学习教育结合起来,推动广大党员干部以正确政绩观立身立业、担当实干,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省委书记王宁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副书记、省长王予波,省委副书记、昆明市委书记刘洪建,省政协主席刘晓凯出席。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代理主任黄祎主持。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中央第四指导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同志到会指导。
会上,全体参会人员观看了警示教育专题片《家庭家教家风警示录》。大家从身边人身边事中深刻汲取教训,深刻认识到,家庭是拒腐防变的重要防线,必须摆正“小家”与“大家”的位置,决不能公私颠倒、是非不分;家教是清廉教育的重要一环,必须牢记“严是爱、宽是害”的道理,对亲属子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家风是廉洁文化的重要内容,必须培育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的良好家风。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坚持党性原则、做到公私分明,以和睦的家庭、良好的家教、端正的家风助推清廉云南建设。
王宁出席会议并讲话。
王宁指出,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以来,省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将清廉云南建设作为我省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载体,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一严到底,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管党治党越来越严,政治生态越来越好,发展环境越来越优,干事氛围越来越浓,形成了发展、反腐、惠民互促共进的“云南现象”,以实干实绩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王宁强调,要结合学习教育,全面深化清廉云南建设,以反面典型为镜鉴,以正面典型为榜样,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践行正确政绩观,守好廉洁自律关,正确干事、干净干事。要时刻牢记立党为公,把公心挺在前面,摒弃私心杂念,真心实意为党和人民履职尽责、干事创业。要时刻牢记为民造福,站稳群众立场,为群众办更多好事实事,让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要时刻牢记科学决策,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落实好“三重一大”等制度,使决策更加符合实际、符合规律、符合民意。要时刻牢记真抓实干,出实招、干实事、求实效,当好“施工队长”,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王宁强调,要加强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做实监督谈话,督促其廉洁奉公、廉洁用权、廉洁治家。要一体推进正风肃纪反腐,深化整治违规吃喝、政治骗子等问题和重点领域腐败,抓好农村集体“三资”专项工作。要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织密制度笼子,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议事决策规则。要扎实开展作风革命效能革命提升行动,推动“10个提升”落到实处,着力解决不担当、不用心、不认真问题。要推动清廉云南建设责任落实,抓实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任务,抓一件成一件,持续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为开创全省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
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席。省级各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纪委,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以视频形式开到县级,共约1.8万人参会。
来源:云南发布 2026年4月10日 22:20:28
网址:https://www.ynjjjc.gov.cn/html/2026/slhjxzqzjg-yw_0410/146287.html
以案为鉴
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一级巡视员王云昌违规吃喝,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王云昌在担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期间及退休后,长期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在公司食堂安排的宴请并饮用高档酒水;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金和高档烟酒。王云昌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6年1月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一级调研员苟彪违规吃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健身活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苟彪在担任西双版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等职务期间,长期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在私人家中及公司等场所安排的宴请,并为相关人员在推进业务上提供帮助;多次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高消费健身活动;收受私营企业主所送礼金和手表。苟彪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12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红河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张兵违规开展公务接待、提供酒水,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张兵在担任红河州民族师范学校校长、红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经其授意,州民族师范学校长期开展无公函接待,并公款购买白酒用于公务接待;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金和高档烟酒、普洱茶等礼品;多次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张兵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12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樊志新违规收受礼金,违规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问题。樊志新多次在重要传统节日前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金;将个人购买家电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樊志新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10月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楚雄州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四级调研员肖亮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收送礼品,违规操办婚宴问题。肖亮在担任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四级调研员期间,多次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并饮酒,接受对方请托;多次收受下属和私营企业主所送购物卡和高档烟酒、土特产等礼品,多次安排下属使用公款购买土特产、香烟用于接待送礼,部分香烟被其用于个人消费;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其女儿婚宴并收取礼金。肖亮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7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普洱市澜沧县文化和旅游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冬艳违规收受礼品,借外出考察之机公款旅游问题。李冬艳在担任澜沧县东回镇镇长期间,收受下属和私营企业主所送箱包、化妆品等礼品;带队到省内其他州市考察工作期间,带领部分考察组成员前往景区游玩,组织到高消费娱乐场所娱乐消费,产生费用使用公款支付。李冬艳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5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昭通市鲁甸县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聂永宪违规收受礼品,违规吃喝问题。聂永宪在担任鲁甸县烟草产业办公室主任、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多次在重要传统节日前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高档烟酒、土特产等礼品;多次带领下属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在公司内部食堂等场所安排的宴请并饮酒。聂永宪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9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以上典型问题,有的吃喝玩乐之心未改,有的违规收礼之欲未除,还有的堂而皇之将商人老板当作自己的“钱夹子”。严肃查处和通报这些问题就是要释放将“四风”问题一抓到底的强烈信号。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充分认识不正之风和腐败互为表里、同根同源,充分认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既是“紧箍咒”、更是“护身符”,切实做到防微杜渐,在遵规守纪中担当尽责、干事创业。
当前,全党正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全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履行好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一岗双责”,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抓班子、带队伍、正风气,认真解决好政绩观偏差问题,推进作风效能大提升,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深化由风查腐;对公款旅游和以考察调研、学习培训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建设装修配置办公用房等问题严肃查处,让习惯过紧日子成为常态;对违反正确政绩观行为抓典型抓现行抓通报,推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以强有力的监督推进转作风提效能,保障云南奋进“十五五”,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开创发展新局面。
来源:清风红河 2026年4月30日 16:35
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NYFThc0zQYDBsD1xl5YfXA
纪法课堂
医院纪法100问—第16问:医院可以试用未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吗?

纪法解读
国家对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有严格的要求。在相关医疗纠纷案例中暴露出,有的医疗器械厂家为抢占市场,私下联系医务人员,以免费试用的名义让未经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进入医院使用,结果造成严重医疗责任事故。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的全部是陷阱。使用未经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可能会给患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唯有依规依法采购使用,才是对患者生命健康真正的担当。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来源:任格主编《医院纪法100问》
国家对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有严格的要求。在相关医疗纠纷案例中暴露出,有的医疗器械厂家为抢占市场,私下联系医务人员,以免费试用的名义让未经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进入医院使用,结果造成严重医疗责任事故。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的全部是陷阱。使用未经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可能会给患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唯有依规依法采购使用,才是对患者生命健康真正的担当。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来源:任格主编《医院纪法100问》
廉洁警言
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礼记·大学》
释义:要治理好国家,一定要先整顿好家庭;要整顿好家庭,必须先进行自身的修养;要进行自我修养,必须先端正自己的思想;要端正自己的思想,必须先使自己具有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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